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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昌府区中医院开展“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集中宣传活动

2020-05-29 18:11:01| 发布者: admin| 查看: 6584

       为强化定点医药机构守法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并自觉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良好氛围。近日,按照东昌府区医疗保障局决策部署,我院开展“打击欺诈骗保 维护基金安全”集中宣传月活动。我院医保科紧密结合工作实际,通过在医院门诊大厅、导医台发放科普宣传手册和电子屏播放短视频、宣传图片等方式,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解读。

        通过集中宣传月活动,营造全社会关注并自觉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的良好氛围,形成高压态势,达到扩大宣传、强化管理、净化环境、震慑犯罪的目的。

常见的欺诈骗保行为


(一)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

2.盗刷和冒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虚假上传或多传医保结算信息;

3.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

4.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

5.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

6.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等医疗保障相关服务;

7.挂名住院、虚假住院、诱导住院和无指征住院;

8.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


(二)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盗刷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

2.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

3.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

4.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


(三)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伪造医疗服务票据;

2.将本人的医疗保障身份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冒名就医;

3.非法使用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倒买倒卖非法牟利。


四)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手续;

2.违反规定支付医疗保障费用。


(五)定点医药机构、经办机构、参保人员将应由工伤保险支付的、第三人或公共卫生负担的费用,以及在境外就医的费用,违规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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