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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处理

2022-09-17 10:31:44|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033

东昌府区中医院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告知书

尊敬的患者:

您在我院就诊期间,如果您对您的诊疗活动有异议,您有权向您所在科室或医院职能部门投诉,特此向您告知我院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及注意事项,具体如下:

一、投诉渠道

患方对医疗过程、结果有异议时,可以依据实际情况,与临床医师及科室领导沟通,也可以向医务科、护理部、院办、党办等职能部门投诉。负责本起医疗投诉的职能部门是医务科,联系电话: 0635-8426139。

二、投诉方式

患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文字形式投诉。重点写明有关事实、理由和具体请求,写明患方和委托投诉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并签名。

患方若提交书面材料存在困难,可采用口头形式提出投诉请求。相关接待部门将记录来访人的姓名、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并由来访人签名确认。

三、处理医疗纠纷的几种途径

1.和解

患方可就住院或急诊医疗活动争议向当事医务人员、科室提出意见,并进行沟通以期达到相互理解、相互谅解。也可以向医务科进行投诉,医务科将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组织相关临床人员及科室进行调查核实;(2)通知临床科室向患者进行说明解释;(3)呈报院领导进一步分析讨论;(4)提请医疗管理委员会研究,做出结论性意见后,给予患方答复。

一般时间为七至十五日,最长不超过三十日,提请医疗管理委员会讨论的六十日内做出答复。 (进行尸检,自尸检报告做出后开始计算时间)。

医院医疗管理委员会讨论分析的结论性意见,只代表医院一方的结论或观点,患方仍有权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程序申请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或其他鉴定。

医务科根据医疗管理委员会结论性意见,与患方就有关医疗争议问题进行协商。根据《民法典》以及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做好新形势下医疗纠纷综合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卫发〔2017〕29号的规定,公立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患方索赔金额1万元以下的,可以通过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索赔金额1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调解或诉讼方式予以解决。

2.人民调解

聊城市医患纠纷调处中心是经市民政部门批准成立、面向全市医患当事人,调解医患纠纷的社会团体,是中立、独立的“第三方”调解机构。调处中心由专职调解人员及医学和法律专家组成,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进行医患纠纷非诉讼调解。坚持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高效、便捷地解决医患纠纷,最大限度地化解医患矛盾。医患调处中心实行免费咨询和免费调解。

医患纠纷调处中心联系方式:(1)地址:振兴路昌润路西北角(黄河河务局南邻)院内独栋三层楼三层(2)联系电话: 5108366。

经医患纠纷调处中心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3.司法诉讼途径处理

患方有权依法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复印病历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患者有权在医院复印有关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复印病历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五、封存病历须知

患方有权要求封存患者相关病历材料。医务科经审核患方身份证明后,在患方在场的情况下将患方病历原件进行复印、封存。封存件既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印件。为保障患者诊疗工作的连续性,原则上封存病历复印件。封存的病历资料,存放在医务科,医患双方相互为对方出具封存证明。如有需要,由医院负责向有关鉴定机构或诉讼法院提交封存的病历资料。

六、患者遗体处理和尸体解剖检查

患者死亡,遗体应立即移送至殡仪馆。死者近亲属有权决定是否申请尸检,同意尸检需写书面尸检申请并签字。不写书面尸检申请视为不同意尸检。尸检应当在患者死亡后四十八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七日。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医、患任何一方拒绝进行尸检,或拖延尸检时间超过法定时限,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尸检所需的费用由申请方先行垫付。最终与尸体的运送费、保管费等视鉴定或法院判决结果而确定支付者。最终鉴定为医院存在过错的,医院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关费用,否则由死者家属支付。尸体停放于我院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 小时。逾期不处理尸体的,医院报经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院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七、《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八、本告知书一式两份,告知人与被告知人各持一份。

被告知人:                    告知人:

患者姓名:            

(医院)                   (职能部门)

告知书签收人:               经办人:

20   年   月   日   时  分   20   年   月   日  时  分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电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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